仲裁证据邮寄到仲裁委吗
一、仲裁证据邮寄到仲裁委吗
仲裁证据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仲裁委,但需注意相关事项。
首先,要确保邮寄的证据材料齐全且清晰。应按照仲裁委要求,整理好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证人证言等,并进行编号和制作证据清单,注明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关键信息。
其次,选择可靠的邮寄方式,一般推荐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以便能够准确追踪邮件的投递情况。在邮寄面单上准确填写仲裁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留存好邮寄凭证。
再者,需关注证据邮寄的时效性。要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邮寄,以保证所提交的证据能被正常接收和审查。若逾期提交,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此外,为防止证据在邮寄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可对证据进行备份,并且在邮件中注明“仲裁证据材料”字样。总之,通过正确的方式邮寄仲裁证据,有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在职仲裁可以二次仲裁吗
在职仲裁是否可二次仲裁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若二次仲裁的事项与首次仲裁完全相同,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仲裁机构通常不会受理。因为已经有过生效的仲裁裁决对该事项作出处理,重复受理会造成资源浪费且破坏裁决的既判力。
然而,如果二次仲裁的事项与首次不同,属于新发生的劳动争议,例如在首次仲裁后出现了新的加班事实、新的薪资调整争议等,只要符合仲裁受理条件,如在仲裁时效内、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等,当事人可以就新事项再次申请仲裁。
另外,若首次仲裁因程序违法、证据虚假等法定情形被撤销,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就原争议事项重新申请仲裁。总之,能否二次仲裁关键在于事项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
三、仲裁单位只能仲裁一次吗
一般情况下,就同一争议事项,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向同一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这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维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避免对同一纠纷的反复处理,浪费资源。
但存在特殊情形。如果出现新的事实、证据,足以影响原仲裁结果,当事人可以另行申请仲裁。例如在原仲裁程序结束后,发现了对案件定性和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而该证据在原仲裁时并不知晓且并非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提交,此时可基于新情况再次申请仲裁。
另外,如果原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说,并非绝对只能仲裁一次,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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