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情况,涵盖上肢、下肢及脊柱等部位的损伤、畸形等。例如,上肢缺失不同程度,从腕关节以上部分或全部缺失,到肩关节以下部分或全部缺失,评定等级有别。
二是功能障碍程度,依据肢体运动功能受限程度来判定。包括关节活动度、肌肉力量等影响正常运动功能的因素。像关节因损伤、疾病等导致活动范围显著减小,严重影响肢体正常使用,会作为重要评定依据。
三是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状况。比如能否自主穿衣、洗漱、进食、如厕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在室内外行走、上下楼梯等移动能力。若因肢体残疾致使这些能力严重受限,会在评定中体现相应等级。
肢体残疾共分四个等级,一级为极重度,肢体功能严重丧失,基本无自理及自主运动能力;二级为重度,自理及运动功能存在重大障碍;三级为中度,部分生活自理及运动能力受影响;四级为轻度,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功能相对保留较多。评定需专业医疗机构依据标准规范操作。
二、肢体残疾鉴定标准四级是多少
肢体残疾四级是较轻等级的肢体残疾。以下为你介绍其标准:
从功能障碍看,单小腿缺失,或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厘米,影响正常行走功能;单足部分缺失,如部分足趾缺失致足功能部分受限。
从运动能力方面,一侧上肢功能轻度障碍,比如上臂、前臂或手部的活动范围受限,影响一些日常动作的完成;双上肢协调功能轻度障碍,在进行需要双手配合的精细动作时存在困难。
从生活活动能力衡量,能自主进行一些基本生活活动,但比正常人要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且在进行复杂或高强度活动时会受到明显限制。
不过,具体鉴定需专业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细致检查评估后作出判定,不能仅凭单一因素确定。
三、1一10级残疾评定标准
残疾评定标准因涉及多种情形而有不同分类,以常见的工伤和交通事故为例:
工伤方面:
一级最为严重,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
二级包括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
三级有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双下肢高位缺失等;
四级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等;
五级包含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六级有轻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4级等;
七级如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等;
八级存在单肢体瘫肌力4级等;
九级有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等;
十级如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等。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一级伤残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等;
二级是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等;
三级有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等;
四级如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等;
五级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等;
七级有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等;
八级为社会交往受约束等;
九级有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等;
十级为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等。
不同情形下的评定标准有差异,实际评定需专业机构依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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