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贷款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不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依据刑法规定及具体情形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实施了法定诈骗行为,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且导致无法还款,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
然而,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是因客观原因,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积极想办法还款,只是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暂时不能还款,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比如借款人原计划用贷款投资某项目,后该项目出现问题,便将贷款用于其他合法业务,但受市场环境等影响未能还款,且有还款意愿和行动,通常不认定为犯罪。
所以,不能仅因改变贷款用途致不能还款就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在于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是否实施诈骗行为。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应当按照什么标准量刑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指个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通常指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如诈骗手段、造成的损失、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同时,对于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请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在什么方面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虚构事实: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比如谎称自己拥有特殊资源能帮助被害人获取高额回报,如虚构有内部渠道可购买到低价的紧俏商品,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2.隐瞒真相: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财产处分。例如在销售二手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瑕疵的事实,使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
3.虚假承诺:以将来会实施某种行为或给予某种利益为诱饵,欺骗对方。如承诺为被害人办理特定业务,收取费用后却不履行承诺,且没有能力履行。
4.假冒身份:假冒具有特定身份或地位的人,骗取他人信任。常见的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企业高管等,利用这些身份的影响力实施诈骗。
欺骗行为需达到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程度,若欺骗手段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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