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属性
一、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属性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具有以下属性:
1. 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保人负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保险费;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以此获得保费收入。
3. 射幸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支付保费,可能获得远高于保费的赔偿,也可能得不到赔偿;保险人收取保费,可能支付巨额赔偿,也可能无需支付。
4. 诺成合同:通常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保险费交付为成立要件。
5. 格式合同:一般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通常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没有太多协商修改条款的余地。为保护投保人利益,对格式条款有特殊解释规则。
二、保险合同怎么签定的呢
签订保险合同一般需经过以下步骤:
首先是投保人提出申请。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选定合适的保险产品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申请,此阶段通常要填写投保单,如实提供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如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财务情况等。
接着是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收到投保申请后,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判断风险程度。核保结果可能是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责任承保或拒保。
若核保通过,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通常会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发出承保通知。
然后双方达成协议。投保人在收到承保通知后,若同意相关条款和条件,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
最后是签署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至此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权利义务,确保自身权益。
三、什么是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以下是几种常见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
1. 自然终止: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人履行全部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义务,合同自然结束。例如,一年期的车险合同到期,合同就自然终止。
2. 义务履行终止: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人身意外险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3. 解约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比如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标的灭失终止: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终止。如房屋因地震以外的原因完全损毁,房屋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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