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期限未到期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一、实缴期限未到期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实缴期限未到期一般不能追究股东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
通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实缴出资,在实缴期限未到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来承担公司债务。
不过,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可以追究股东责任。一是公司破产。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二是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三是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是否追究未届实缴期限股东的责任。
二、旧公司法股东出资不到位,出资比例如何确定
旧公司法下,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出资比例的确定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照章程确定出资比例。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是股东间的契约,其规定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若章程未作规定,通常按实际出资额确定出资比例。实际出资反映了股东对公司的真实投入,以此确定出资比例相对公平合理。例如,甲认缴50万,实缴30万;乙认缴30万,实缴20万,那甲乙的出资比例按3:2确定。
若股东间另有约定,如签署补充协议等,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从其约定。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间的自主安排。
不过,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要承担相应责任,可能需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公司资本补足。同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什么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具体如下:
1.货币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股东直接向公司投入现金,其价值明确,操作简便。
2.实物出资: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需能以货币评估价值,且可以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知识产权出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随着科技发展,知识产权出资日益普遍,其价值需经专业评估。
4.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公司。土地使用权需产权清晰,可依法转让。
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为这些财产要么难以用货币估价,要么无法依法自由转让。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需对该出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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