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直接包含的关系吗
一、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直接包含的关系吗
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包含关系,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其核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利用。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侧重于对土地地表及一定空间的利用。
虽然在进行采矿活动时,往往需要使用一定范围的土地,这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采矿权人要开展作业,可能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如出让、租赁等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包含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包含采矿权。它们是基于不同的权利客体和法律规定而设立的独立权利。在实际操作中,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需分别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登记。
二、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七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对于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矿产资源占用构成犯罪的数量限制是怎样的
矿产资源占用涉及的常见犯罪为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二者数量限制情况不同。
非法采矿罪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不过,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犯罪。
破坏性采矿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具体数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前述数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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