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股东责任怎么划分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股东责任怎么划分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责任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完成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无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2.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况,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法人人格否认: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存在出资瑕疵或滥用权利的情况时,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或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欠了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通常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时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股东出资不实,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将自己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损害公司权益,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不分、业务混同。
三、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怎么取得
社团法人中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社团法人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又可分为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是在社团法人设立时,投资人按照章程规定认购出资,签署设立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履行出资义务后,即取得股东资格。增资取得则是在社团法人成立后,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新加入的投资人向法人出资,从而获得股东资格。一般需经过法人作出增资决议、新股东缴纳出资等程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受让、继承、赠与等方式从原股东处取得股东资格。受让取得较为常见,即通过与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相应对价,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取得股东资格。继承取得是在原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或遗嘱继承股东资格。不过,若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制规定,则需按章程办理。赠与取得是原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赠人,同样需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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