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2025-11-14 16:20:49 法律知识 0
  招投标法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哪些?招投标法中行政复议规定:参与者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可申请,作出行为的部门为被申请人;复议范围含对处罚、强制措施不满等;申请期限一般六十日;程序是申请人提交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后作决定,是维权重要途径。接下来财视传媒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招投标法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招投标法中行政复议规定如下:

   一是复议主体。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认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为被申请人,比如发改委、住建局等相关监督部门。

   二是复议范围。涵盖对行政处罚不服,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满,像查封、扣押相关财物;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如限制投标资格等情况。

   三是申请期限。一般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是复议程序。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必要时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最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不同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是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二、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如何认定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存在管理关系的投标人责任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首先,若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总公司与分公司,通常视为一个主体参与投标。若其中一方违反招投标规定,责任应归咎于该整体主体。这是因为分公司在业务和管理上受总公司控制,不具有完全独立决策能力。

   其次,若投标人之间存在间接管理关系,如通过股权、协议等方式形成管理影响,需具体分析。若这种管理关系导致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行为,如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等,所有存在串通行为的投标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会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再者,如果管理关系未引发违法违规行为,仅是正常业务管理联系,在无证据证明其对招投标公正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各投标人依法独立承担自身投标行为的责任。

   总之,认定存在管理关系的投标人责任,关键在于审查管理关系是否引发了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影响公正公平的行为,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定责任归属和承担方式。

   三、总公司下属的不同子公司可以一起投标吗

   总公司下属的不同子公司通常不可以一起投标。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同子公司一起投标,可能涉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这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招投标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竞争选择最具优势的投标人。子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其共同投标可能导致竞争的虚假性,无法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初衷。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比如不同子公司在投标项目中能够明确区分各自工作内容、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招标人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同意,也有可能被允许共同投标。但这种情况相对少见,且需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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