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要执行
一、效力待定合同是否要执行
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追认情况。如果有权追认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追认该合同,那么合同自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需要执行该合同。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双方需依约执行。
二是拒绝追认情况。若有权追认的人明确拒绝追认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表示,那么合同无效,无需执行。比如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不存在执行的问题。
三是相对人撤销情况。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旦其行使撤销权,合同也归于无效,同样无需执行。总之,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执行取决于追认、拒绝追认以及相对人撤销等情形。
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被视为有效合同范畴之内。
这类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尽管其已经成立,但仍需得到第三方追认才能正式生效或认定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不稳定的状态,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均有所区别。
当效力待定合同经过追认权人的同意之后,其法律效力将从行为成立之日起确定地溯及。
若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予以拒绝,则该合同自始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履行
通常情况下,效力待定性质的合同是需要强制履行的,但是,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同的相对方并没有表示认可该合同或者拒绝承认该合同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则不在此列。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同的相对方并没有表示认可该合同或者拒绝承认该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如果合同的相对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了认可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将会继续生效,并且合同双方都需要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以后,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使得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进行追认,只有得到追认后,该合同才会变成有效的合同,否则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类型: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第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第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都是因为相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签订合同的资格或者缺乏处分能力导致的。
如果赋予有关权利人承认权,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是否承认该合同,从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无效,这样做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其中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可以签订一些与他们的年龄相适应的、非常简单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之外,对于其他的合同,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除了那些非常简单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之外的合同,必须经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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