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有效吗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仲裁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且该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则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约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即合同双方明确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二是要有具体的仲裁事项,明确哪些争议属于仲裁范围;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由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不过,若存在下列情形,仲裁约定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约定有效,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通常不再受理该纠纷。所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确保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什么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需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委员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比如,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里约定将纠纷提交某城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该合同纠纷就由这个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总之,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约定,需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三、建设工程纠纷约定仲裁管辖是否适用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纠纷约定仲裁管辖通常不适用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往往会约定仲裁管辖,然而该约定仅对签署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并非该合同的签署主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仲裁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不产生效力。
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此时,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而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管辖约定的限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理此类案件,并进行审理和裁判。
不过,如果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相对方也约定了仲裁管辖,那么就应按照此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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