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什么作出决定
一、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什么作出决定
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具体阐述如下:
-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等,当事人一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人民法院的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处理可撤销合同纠纷时,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进行审查判断。若符合法定条件,会依法作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裁决。
- **仲裁机构的作用**: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解决争议的机构,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当出现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时,可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按照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总之,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有权对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作出此类决定。
二、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1.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即乙方在签订合同之际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以证明其具有签订该合同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能力,因此该类合同在性质上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范,构成了法律明确明文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针对这类合同而言,并不具备转化为有效合同的可能,因为在其缔结的那一刻起,该合同就已经被法律赋予了彻底否定性的评价。
2.而对于可撤销合同来说,则属于具有一定弹性且模糊不清的法律行为。
换句话说,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将随着法律环境的演变以及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变化而发生微妙的改变,从而使其在事实上发生变化,这一过程体现出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
三、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其一,变更侧重点与撤销后果不同。可变更合同强调在保持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使合同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而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其二,适用情形有所差异。可变更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存在某些瑕疵,如约定不明确、显失公平等,但尚未达到严重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一般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这些情形往往对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其三,当事人的选择不同。对于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选择维持原合同;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不撤销而继续履行合同。
其四,行使期限不同。可变更合同的变更请求一般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超过规定期限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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