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一、什么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系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不得主张享有任何权利或履行任何义务者,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一是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合同;三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四是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合同;五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至于可撤销合同,则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以及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等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什么是双方如何约定撤销合同的时间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撤销权一般的有效期为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该已经得知撤销理由的那一天起算一年时间。
如果这段时期里,撤销权人并未对其撤销权进行任何行使,则这一权利便会自然失效。
虽然撤销权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在设定的期限内主动使用此项权利,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期限却因情况而异。
例如,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境下,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若未能在知晓或者应该已经知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那么这一权利将会自动丧失;而在合同保全的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是从债权人得知或者应该已经得知撤销理由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年,但是如果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撤销权人都未曾对此行使过,那么这一权利也将自动失效。
三、什么是合同效力待定的撤销行使主体
合同效力待定的撤销权行使主体,主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的相对人就是撤销权行使主体。相对人若认为合同存在不确定因素,不想受合同约束,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撤销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时,相对人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善意相对人都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身利益。
(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里的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撤销权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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