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立案标准构成条件
一、侵占罪立案标准构成条件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条件如下:
立案标准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常而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予以立案。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对“数额较大”的界定有所不同,实践中一般以一万元为起点,部分发达地区标准可能更高。
构成条件
1.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认定侵占罪的关键,需在被害人提出返还要求后,行为人仍坚持非法占有。
二、侵占罪立案标准5个条件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持有行为须合法,比如基于保管合同持有他人寄存的财物,基于租赁关系持有租赁物等。
二是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是他人财物,却意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
三是侵占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代为保管的财物范围较广,包括基于委托关系等合法持有的财物;遗忘物是所有人不慎遗忘于特定场所的财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等地方的财物。
四是实施了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的行为。例如将代为保管的财物私自出售、赠与他人等,对财物进行处分,使其脱离原所有人控制。
五是侵占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数额较大”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且经财物所有人要求退还或交出,行为人仍拒绝。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能构成侵占罪。
三、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如下:
一是数额标准。一般来说,侵占数额较大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侵占数额在1万元以上,部分地区可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这个标准上下有所浮动,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标准,才予以立案追诉。
二是行为表现。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在权利人要求返还时,还拒不交还。例如,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后,明确表示财物归自己所有,且拒绝归还委托人。
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即需要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会依法受理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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