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和申诉有什么区别
一、民事诉讼再审和申诉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再审与申诉存在明显区别。
再审是一种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启动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申诉则是当事人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请求。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一种表达诉求的行为。申诉的主体较为广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都可以申诉。
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一旦启动会对案件再次进行实体审理;而申诉只是一种诉求表达,不一定能启动再审。再审有严格的期限和条件限制,申诉相对较为灵活但缺乏必然启动再审的保障。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有法定程序,申诉则更多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总之,再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纠错程序,申诉是一种权利救济的表达途径。
二、行政诉讼再审后不服判决怎么办
行政诉讼再审后若不服判决,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若对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注意,申请再审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法定情形的除外。其次,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会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不过,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同样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最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妥善处理。
三、再审驳回是不是和律师之间已结束
再审驳回并不必然意味着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结束。
一方面,若再审申请被驳回,整个再审程序终结。但在后续可能出现的其他法律程序中,比如可能基于新证据或新的法律观点提出申诉等,当事人仍可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可能继续存在。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认为再审驳回不合理,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或者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再审驳回即委托关系终止,那么委托关系可能就此结束。
所以,不能简单判定再审驳回就和律师之间已结束,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包括当事人后续的打算、委托合同的约定等。若当事人有继续维权的意向,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分析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途径及应对策略,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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