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型
一、短期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型
短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保险合同,常见类型如下:
1. 短期意外险:主要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比如交通意外险,涵盖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工具意外;旅游意外险,为旅行期间提供意外保障,包括旅行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行李丢失等。
2. 短期健康险:包含短期医疗险和短期重疾险。短期医疗险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如百万医疗险;短期重疾险在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3. 短期财产险:保障企业或家庭的财产安全。企业财产短期保险可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家庭财产短期保险则针对家庭住宅及室内财产,如房屋因火灾、盗窃等受损可获赔偿。
4. 短期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常见的有公众责任险,适用于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不是束己合同
保险合同是否为束己合同,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束己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的合同。
在许多情形下,保险合同属于束己合同。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约束投保人本人。比如个人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自己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此时保险合同明确是为自身利益而订立,符合束己合同特征。
然而,保险合同也存在不是束己合同的情况。投保人可以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像父母为子女投保、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险等。在这类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非投保人自己,合同保障的是他人利益,不属于束己合同,而是利他合同。
所以,保险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束己合同,要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三、保险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具体情形如下:
1. 投保人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
2. 保险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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