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等到孩子十岁以后再重新争抚养权吗
一、离婚后能等到孩子十岁以后再重新争抚养权吗
离婚后可以等到孩子十岁以后再重新争取抚养权。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特定情形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孩子十岁后,其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若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法院通常会尊重孩子的意愿。此外,如果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况,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重新争取抚养权时,需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感受,避免因抚养权争夺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总之,离婚后在孩子十岁以后,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重新争取抚养权的。
二、子女是否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比如女方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等传染病,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法院可能将子女判归男方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例如女方长期对子女不管不顾,男方主动承担照顾子女的责任,此时男方争取抚养权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这属于兜底条款,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比如女方因违法犯罪被羁押等情况。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男方生活,且男方有抚养能力。法院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当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男方生活时,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6.男方丧失生育能力,而女方有生育能力的。这种情况下,从保障男方生育权益及子女成长稳定性出发,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子女判归男方抚养。
三、抚养费觉得给高了可以起诉少给吗
抚养费觉得给高了可以起诉少给。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若支付方认为抚养费过高,有合理理由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降低。
司法实践中,若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可能支持减少抚养费:一是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导致失去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下降,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高额抚养费;二是子女的实际需求降低,例如子女所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明显减少。
起诉时,支付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或子女实际需求降低的相关证据,如失业证明、病历、费用支出明细等。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抚养费数额进行重新判定。总之,认为抚养费过高有合理原因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请求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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