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什么人
一、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什么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意味着,发明人或设计人需在发明创造的技术构思、技术方案的形成等关键环节发挥创造性作用。例如,在研发一种新型药品时,提出新的化学结构、研发出独特制备方法的科研人员,属于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而那些负责协调项目进度、提供实验场地和设备等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此外,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集体。当一项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时,这些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涵盖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通过信息网络交付侵权产品的,其交付地,以及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等均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若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地,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为不同主体,且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若仅起诉销售者,且销售者是善意的,以制造者与销售者分案处理为宜,此时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涉及同一发明创造的多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被告住所地相同,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合并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不同,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生产销售,侵权吗
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生产销售,不一定构成侵权。依据专利法,存在“先用权”规则。
若满足一定条件,这种情况不构成侵权。一是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例如企业在专利申请前,已完成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线的搭建等。二是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通常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等。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在专利申请日后扩大了生产规模,超出了原有范围,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此外,若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的技术方案实质性不同,也不构成侵权;若实质相同,又不符合先用权条件,就可能面临侵权指控。
因此,判断是否侵权需结合实际情况,看是否符合先用权条件以及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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