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2026-01-08 06:40:29 法律知识 0
  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女方特定期间男方提离婚;判决不准或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无新情况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未办结婚登记仅解同居关系;起诉时未达法定婚龄且仍未达。接下来财视传媒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况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1.女方在特定期间,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若出现诸如一方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等新情况、新理由,或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则不受此限制。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会受理。

   5.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在起诉时仍未达到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妻子要离婚,财产分配有哪些规定

   妻子提出离婚,财产分配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配。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能达成一致,按协议分割。

   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在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财产,以保障子女生活。

   另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还有,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没有结婚前生的小孩离婚时怎么判

   未结婚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两周岁以内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两周岁以上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这些因素包括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经济收入、居住环境;双方的个人素质,如教育程度、品德修养;子女的生活习惯等。

   -八周岁以上子女:法院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在判决时会予以着重考虑。

   此外,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若双方就抚养权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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