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儿媳能继承死去的公公房产吗
一、二婚儿媳能继承死去的公公房产吗
二婚儿媳能否继承死去公公的房产,需分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下,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二婚儿媳通常没有直接继承公公房产的权利。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判断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看儿媳是否在生活上对公公进行了长期照料,在经济上为公公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等。
若公公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将房产留给二婚儿媳,那么儿媳可依据遗嘱继承该房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不存在上述尽主要赡养义务以及遗嘱指定继承的情况,二婚儿媳通常不能继承公公的房产,此时房产由公公的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来继承。
二、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继承权有区别吗
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即为死体,在继承权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情况,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拥有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意味着其已实际取得该遗产份额,之后该遗产份额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
而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遗产分割时为其保留的份额,该份额不属于胎儿。该保留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举例说明,若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份额,若胎儿出生后死亡,这部分遗产先归胎儿,再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则由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重新分配。
综上所述,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在继承权上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取得过遗产份额以及后续遗产的流向不同。
三、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相同么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存在差异。
一般股东资格继承,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继承人能自然取得股东资格,除非章程限制。
而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显名的股东。隐名股东资格继承更为复杂。一方面,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本身就依赖于代持股协议等证据,继承人要继承隐名股东资格,需先证明被继承人隐名股东身份及相关权益。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隐名股东身份,由于隐名股东未登记公示,其权益行使依赖于显名股东配合,继承人继承资格后,可能面临显名股东不配合等问题。此外,公司其他股东对于隐名股东的认可程度也会影响继承人能否顺利继承并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和一般股东资格继承并不相同,前者面临更多法律和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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