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一、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设施的损坏会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从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要求必须有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危害到交通运输安全,并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工具倾覆、人员伤亡等。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交通设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什么依据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属于行政处罚,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交通违法记分通过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达到一定分值会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产生影响,如暂扣、吊销驾驶证等,这属于减损驾驶人权益的惩戒方式,符合行政处罚的定义。
-交通法规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交通法规,明确了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目的是通过对违法驾驶行为的惩戒,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这种记分措施与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一同构成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体系,进一步说明交通违法记分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
三、交通违章处理是否一定要车主本人去
交通违章处理不一定要车主本人去。
若车主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章,可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按规定流程缴纳罚款、接受处罚。
车主也能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携带车主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前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章。在某些地区,还支持线上处理违章,车主或受委托人登录相关的交通管理平台,按系统提示输入违章信息、确认处罚内容并完成缴费即可。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交警现场开具的罚单中明确要求车主本人处理,或涉及酒驾、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通常需要车主本人到案说明情况、接受调查处理。总之,大部分普通违章不一定非要车主本人去处理,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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