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租房剩余租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6-01-08 22:40:06 法律知识 0
  退还租房剩余租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退还租房剩余租金有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非承租人原因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对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出租人应退还租金;出租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需退还租金并担责。具体详细内容和财视传媒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退还租房剩余租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退还租房剩余租金有以下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且出现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退还剩余租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若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需退还剩余租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出租人应退还剩余租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出租人违约致使合同提前终止,应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租赁期限如何转变为无固定期呢

   房屋租赁期限转变为无固定期,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约定情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无固定期限。这意味着租赁到期后,若双方未重新签订新的固定期限合同,且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也接受租金等继续履行合同行为,租赁关系延续且成为无固定期。

   二是法定情形。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的租赁期限不明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租赁。

   无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理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要给承租人寻找新住所、搬迁等预留时间。

   三、房屋委托管理,受托方能否签订出租合同

   在房屋委托管理中,受托方是否能签订出租合同,关键看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

   若委托合同明确授予受托方签订出租合同的权限,那么受托方有权以委托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此情况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例如,委托方在合同里写明“委托受托方全权管理房屋,包括对外出租并签订租赁合同”,受托方按此执行签订的出租合同受法律保护。

   然而,若委托合同未赋予受托方签订出租合同的权利,或者对该权限限制模糊,受托方擅自签订出租合同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此时,若委托方事后追认该合同,合同有效;若委托方拒绝追认,合同对委托方不发生效力,由受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即使受托方有签订出租合同的权限,也需在授权范围内、以合理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否则,委托方有权追究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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