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一、夫妻双方中有一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采取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若无法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诉讼时,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夫妻协议离婚,需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程序,并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申请环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后对原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应如何分配
离婚后原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配需分情况确定:
-若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未进行扩建、翻建等。那么该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通常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无权要求分配。比如一方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其个人。
-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一般由双方平均分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此类。若双方对房屋建造贡献不同,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倾向贡献大的一方。
-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涉及夫妻双方、其他家庭成员。需先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确定夫妻所占份额,再对夫妻份额进行分配。
-拆迁补偿安置若考虑人口因素,如按人头给予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夫妻双方基于各自人口因素获得的部分,应归各自所有。
分配时,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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