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歧义的遗嘱条款有哪些
一、有歧义的遗嘱条款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有歧义的遗嘱条款情况:
一是表述模糊不清。例如遗嘱中仅写“将部分财产留给子女”,但未明确“部分财产”具体所指,是哪些财产、占比多少等,容易引发争议。
二是指代不明。如“把房子给大儿子居住”,未说明居住期限、是否有处置权等。是长期居住,还是短期过渡居住;居住期间能否出租、转让等不明确,可能导致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三是用词不准确。像“适当给予照顾”这种表述,“适当”的标准难以界定,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时就会产生分歧。
四是遗产范围界定不清晰。遗嘱中说“把我所有的财产留给某人”,但对于财产的具体构成,如是否包含债权、股权等特殊财产形式未作明确,容易造成后续纠纷。
五是继承人身份表述模糊。例如“将财产留给我的亲属”,“亲属”范围宽泛,到底哪些人属于这里的“亲属”,没有明确界定,会引发遗产分配的混乱。
二、立遗嘱公证需要见证吗
立遗嘱公证不需要见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具体来说,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需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公证机关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公证人员会确认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公证机关就会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遗嘱公证的效力。
而见证通常是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情形下,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遗嘱公证是依靠公证机关的公信力来保障其效力,并非通过见证的方式。所以,立遗嘱公证不需要见证。
三、遗嘱监护以最后为准么
遗嘱监护通常以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从法律原理来看,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及相关事务的安排,体现其真实意愿。随着时间推移、情况变化,立遗嘱人的想法可能改变。允许以最后遗嘱为准,能确保监护安排符合其临终前最真实的意愿,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
具体而言,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存在冲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前提是该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例如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若最后遗嘱因形式或内容存在瑕疵而无效,则需按照之前有效的遗嘱确定监护安排。若所有遗嘱均无效,则按照法定监护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得到妥善监护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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