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从犯行为人的情形
一、什么属于从犯行为人的情形
通常来说,从犯主要有两种类型:
1、就是我们常说的协助者,也就是那些在犯罪团伙中的辅助角色;
2、另一种则是次要的参与人,他们虽然也是罪行的当事人,但在整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大重要的。
简单的说,从犯通常被认为与主犯相对应,它们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只是在整个团伙中所处的地位和贡献不同罢了。
具体说来,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次要或者辅助角色的人。
他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或者说,他们的存在为犯罪的成功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属于从犯行为
在法律层面,我们将从犯的行为界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之中。
这类人员虽然并非犯罪计划的主导者或是主要行动者,然而他们却在整个犯罪流程中所起到的协助(即辅助)作用或者参与到了犯罪活动的某些关键环节。
换言之,从犯或许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他们以提供协助、给予建议、或者提供物质支持的形式来间接协助主犯顺利地达成犯罪目的。
根据相关法规,相较于主犯而言,从犯在刑事责任方面的承担往往会相应减轻。
这乃因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次要和微观,然而,这绝非意味着从犯可以逍遥法外。
在实际判案时,需要全面综合评估从犯在犯罪行为中的详细角色、实质参与度及其对最终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等多重要素。
三、什么是胁从犯
胁从犯,即受胁迫而犯罪之人,具备以下三个特性:首先,实际施行犯罪行为;其次,主观明知己方行为违法而自愿为之,即在本可拒绝却选择实施;最后,因受外力逼迫才加入犯罪行列。
需特别强调,若行为人被骗或被剥夺选择权,则不能视为胁从犯,也无法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紧急避险也需严格区分开来。
被裹挟参与其中的人,在后继的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发挥主导作用,则该人将被视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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