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失怎么处理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失怎么处理
若遭遇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受损,当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危险被消弭之后,受灾区域所属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负责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以及相应的优待政策,以便于组织力量进行受灾居民住房的重建或修复工作。
对于确实存在恢复重建困难的家庭,地方各级政府应提供必要的重点协助和帮助。
必须明确指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并非国家的责任所在,因此,国家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而导致受灾人员的生活陷入困境,或者他们需要得到救助时,国家将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这绝非赔偿行为。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若无过错,则不具备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二、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政府怎样补偿
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的情形下,政府将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若为危房改造导致的倒塌,需符合如下要求:
1. 申请人为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低保户或一般户中的任何一种;
2. 申请人须为当地村集体成员并拥有房屋所有权;
3. 申请人需在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被登记在册。
补助方式通常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度补贴。
三、自留土可以建房吗
在乡村的自留地上兴建房屋,若该行为系由村民进行的合法住宅建设且已经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抑或是在已获得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途的范围之内,那么这则被视为合法行为;反之,如果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就擅自在自留地上建筑房屋,那么此举将构成违法行为。
宅基地,即指乡村地区的农户或个人用以兴建住宅的土地基地,它所占用和利用的是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
这其中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的土地:已经建成了房屋,曾经建设过房屋或者已经规划好即将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已经建成了房屋但是已经没有屋顶或者无法居住的土地;以及正在准备兴建房屋依据规划进行准备工作的土地等。
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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