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和立案调解区别

2025-11-19 18:00:12 法律知识 0
  多元调解和立案调解区别?多元调解与立案调解有区别。启动阶段上,前者立案前启动,后者立案后;调解主体方面,前者多样,后者主要为法官或特邀调解员;目的上,前者侧重社会维稳减压,后者侧重诉讼内降本增效。具体详细内容和财视传媒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多元调解和立案调解区别

   多元调解和立案调解存在以下区别:

   (一)调解启动阶段不同

   多元调解在案件立案之前就可以启动。例如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可以主动寻求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这些调解组织介入处理纠纷,此时案件还未进入立案程序。而立案调解是在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立案之后开展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主体有所差异

   多元调解的主体较为多样,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专业性调解组织等。这些主体基于自身的职能和优势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调解。立案调解的主体主要是法院的法官或法院特邀的调解员,他们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调解工作。

   (三)调解的目的侧重不同

   多元调解侧重于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纠纷,在社会层面及时解决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立案调解更多地是在法院诉讼程序内,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快速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的方式,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二、多元调解成功多久立案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如双方同意调解,则需要在调解启动之日起15日之内展开调解工作;而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中,若当事人均愿意接受调解,则调解过程通常会在7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实践操作中,如果原、被告在庭审前即达成调解意愿,那么整个调解过程可能仅需数小时即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多元调解机制实施后,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法院通常会在接收到相关申请的七个自然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工作。换言之,法院多元调解即是指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法院主导开展的调解工作。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始终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三、对调解书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诉

   若对于已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存有疑义,并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调解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协议内容涉嫌违法之情况,便可依循法定程序向上诉法院提交再审请求。

   再审乃是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有法院重新展开审理工作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倘若法院经审查后确认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则会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妥善处理。

   除此之外,若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再审申请,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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