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条款包含以下方面:
(一)工程范围。明确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边界等,确定承包方需完成的工作领域。
(二)建设工期。约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以保障工程按计划推进,同时对工期延误等情况的处理应有规定。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对于有多个中间交工阶段的项目,详细规定各阶段时间节点,便于分段验收和管理。
(四)工程质量。设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如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行业标准等,以及质量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五)工程造价。明确工程总造价及计价方式,包括单价、总价的构成,以及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法。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规定发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技术资料的时间,确保承包方能按时开展工作。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明确双方在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检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八)拨款和结算。确定拨款的方式、时间节点,以及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期限。
(九)竣工验收。约定验收的主体、程序、标准,以及验收合格与不合格的后续处理。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界定质量保修的具体范围和质保期时长,明确保修责任。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列举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需相互配合、协助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需是具备订立合同资格的主体,能够理解合同内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具有合法的建设资质与相应经济实力;施工单位要拥有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资质,如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双方均需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作出意思表示。
其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内心意愿与外在表示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任何一方都不是在被强迫或误导下签订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与认可均为真实意愿体现。
其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如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规定;同时,合同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
其四,形式符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避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建设工程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工地不给工程款怎么办
工地若不给工程款,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收集证据。这至关重要,需保留能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工程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以及约定工程款数额等方面的证据,例如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验收报告、往来函件等。
其次,尝试协商解决。主动与工地相关负责人沟通,以书面或面谈形式,清晰阐述事实,要求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协商过程要做好记录,保存沟通凭证。
若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第三方调解。比如请行业协会、建设主管部门等介入,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法律手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工程款;也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力。
在追款过程中,要注意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如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保障自身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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