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一、如何认定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一是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核心要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财物为他人所有,却意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合法支配。例如,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却产生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想法,并实施相关行为。
二是故意的心理状态。行为人需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仍积极实施侵占行为。其对侵占行为的性质、后果有清晰认知,不是出于疏忽或误解。
三是需考察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若行为人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采取隐瞒、藏匿、变卖等行为,且无归还意图,可推断其具有侵占的主观故意。比如,将代为保管的贵重物品私自出售,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拒不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行为人的行为、言语、事后态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具有侵占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侵占他人遗忘物
丢三落四,我们都有过这样的事吧.就像逛商场忘了拿自己买的东西,去朋友家做客手机钱包落在人家家里,坐出租车把行李落在车上等等。
这些忘记带走的东西就叫“遗忘物”。
它和“遗失物”不同哦。
遗失物是你不小心丢了的东西,可能好几天你才发现不见了;而“遗忘物”就是你当时忘记带走了,丢失时还是在你手上的。
所以,捡到遗忘物的人通常能找到你,因为你肯定会想起来在哪儿丢的,什么时候丢的。
三、如何认定非法侵占罪
非法侵占罪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其一,主体方面。非法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其二,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其三,行为对象特征。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基于委托关系等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二是遗忘物,即财物所有人遗忘于特定场所而失去控制的财物;三是埋藏物,一般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
其四,行为表现。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数额较大”是重要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有所不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体现了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各方面条件,才能认定构成非法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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