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哪些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哪些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如下:
首先,明确非法用工单位定义,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还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形。
其次,伤亡人员赔偿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再者,赔偿程序。伤亡人员或其近亲属先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按规定获取一次性赔偿。若单位拒不支付,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是否废止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并未废止。该办法旨在规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它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赔偿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若出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情况,仍需依据该办法来处理相关赔偿事宜。通过该办法,能够确保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及时获得相应赔偿,同时也对非法用工行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无论是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相关案件,还是司法机关审理涉及非法用工伤亡赔偿纠纷时,此办法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以,该办法依然有效并在相应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其次,治疗期间的费用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这些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再者,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外,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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