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内容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内容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重大误解。合同一方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此情形下,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三)欺诈、胁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这里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胁迫则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四)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合同存在上述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三、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如何处理
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一)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当事人若认为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在法定期间内,通常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合同被撤销后的处理。若合同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变更后的处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经法定程序变更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变更部分对原合同产生替代效力,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当事人需按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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