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怎么规定产检
一、劳动法中怎么规定产检
劳动法虽未直接对产检作出详细规定,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具体解读如下:
1.产检时间算正常出勤:即女职工按医疗机构要求进行产检,应视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2.次数和时间无统一标准:不同孕期产检次数和时间有别,法律未统一规定产检的具体次数和时长,一般依据医疗机构建议和女职工实际情况确定。
3.保障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应保障怀孕女职工产检权利,不能因女职工进行产检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综上,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是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该项权益,女职工自身也要清楚自身权利,合理安排产检。
二、什么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指的是虽经当事人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以下情形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骗取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用人单位威胁劳动者签订不平等合同,这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这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像某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同,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临时工劳动法怎么处理
临时工现在多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或短期合同制用工,劳动法处理方式如下:
非全日制用工方面,它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短期合同制用工与正式工一样,适用劳动法全面保护。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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