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专利法第九条
一、怎么理解专利法第九条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1. 此条旨在避免对相同发明创造重复授权,确保专利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有序。
2. 对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情况,给了申请人选择的机会。若想获得发明专利,需放弃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3. 这一规定平衡了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力度和申请流程,促使申请人合理规划申请策略,同时保障公众能清晰知晓专利权利状态,避免权利冲突和资源浪费,促进专利技术的有序发展和有效应用。
二、国际专利法案由谁制定
国际专利相关规则并非由单一的“国际专利法案”来规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国际专利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等,为国际专利申请等提供了框架性规则。
各缔约国在遵循国际规则框架下,制定本国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政策,共同推动国际专利制度的运行。比如,各国会规定专利的授予条件、程序、保护期限等具体内容。
所以,国际专利制度是众多国家共同参与、协调合作,依据一系列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各国国内法共同构建起来的,不存在一部统一的由某个特定主体制定的“国际专利法案” 。
三、专利权利转让包括什么
专利权利转让包括以下方面:
1. 专利所有权转让:转让人将专利的全部权利,如实施权、许可权等,永久性地让渡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所有人,可自由行使各项权利。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在专利申请阶段,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后续可继续推动专利申请流程,若申请成功,获得专利权利。
3. 部分权利转让:转让专利的部分权利,如仅转让专利的使用权中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给他人,受让人在一定范围内可独占使用该专利技术。
4. 附条件转让:可附加一定条件进行转让,比如受让人需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特定的研发目标或支付一定款项后,转让才生效等。转让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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