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入罪标准
一、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入罪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已被《刑法》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入罪标准如下:
数量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情节严重情形: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
只要达到上述任一标准,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已更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认定标准如下:
**行为对象**:需是公民个人信息,即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反映公民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
**行为方式**:表现为以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取得,其他方法涵盖购买、收受、交换等。比如,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信息,或从内部人员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
**情节严重**:是入罪的重要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等情形,均属情节严重。
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已更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定罪标准如下: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
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若为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定罪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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