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不同
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存在多方面不同。
权利性质方面,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身份紧密相连,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体现作者的精神利益;财产权则是基于作品的使用带来的经济利益,可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权利内容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获取经济报酬。
保护期限方面,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具有永久性;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一定年限。
总之,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侧重作者精神权益,财产权侧重经济利益,二者在性质、内容和保护期限上有明显差异。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具体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作品著作权登记受理范围广泛,依据相关法律,主要涵盖以下类别:
一是文字作品,像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展现的作品。
二是口述作品,例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且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包括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是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是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是视听作品,包含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是计算机软件。
九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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