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哪个能解除合
一、保险合同哪个能解除合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都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方面,一般享有任意解除权。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解除合同,保险人应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不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方面,通常在法定情形下可解除合同。比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由什么构成的
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投保单:这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是保险人进行核保的重要依据。
2.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上详细记载了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证明。
3. 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附加条款则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额外增加的条款。
4. 批单: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的批注文件。批单的效力优于原保险合同条款。
5. 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其内容较为简单,但与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些构成部分共同组成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三、保险合同终止算失效吗
保险合同终止并不完全等同于失效。二者存在一定区别。
保险合同失效是指合同暂时失去效力。通常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费,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合同就会失效。在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申请复效。
而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彻底结束。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样,如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完全灭失等。
所以,虽然保险合同终止和失效都会使保险合同不再具有正常效力,但失效可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永久性结束,不能再恢复。因此,不能简单认为保险合同终止就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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