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能否免除出资

2026-01-11 02:20:34 法律知识 0
  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能否免除出资?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一般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分两种情况。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通常受让股东承担后续出资,但原股东恶意逃避等情形除外;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原股东不能免除出资义务。需综合判定。接下来财视传媒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能否免除出资

   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一般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通常由受让股东承担后续出资义务,原股东无需继续出资。但如果原股东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出资义务、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情形,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此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已到期,即使转让股权,原股东也不能免除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能否免除出资,需综合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来判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权利旨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影响力。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合理期限内,且需满足同等条件,如相同的价格、付款方式等。

   三、未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未取得股东资格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其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若出让人未实际取得股东资格,但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要件,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该协议可能有效。不过,出让人因不具备股东资格,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义务,需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受让人知晓出让人未取得股东资格仍签订协议,此时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双方明知无法完成股权转移仍签订协议,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应属无效。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只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双方的过错程度、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来判定未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一旦协议被认定无效,出让人需返还受让人已支付的款项,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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