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出资人是否应享有股权
一、虚假出资的出资人是否应享有股权
虚假出资的出资人在法律上仍可能享有股权,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取得股权以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虚假出资者必然丧失股权。一般而言,只要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被记载为股东,且履行了一定的股东登记程序,在形式上就具备了股东资格,享有相应股权。
不过,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若虚假出资情节严重,经公司催告后仍不补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此时该出资人便不再享有股权。
此外,当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时,虚假出资的股东需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虚假出资的出资人在未被依法解除股东资格前享有股权,但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注意以下方面:
1.主体资格审查:出让方应是公司股东,受让方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要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确保合同有效。
2.股权情况核实:对转让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股权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保证股权可依法转让。
3.明确转让条款:合同中详细约定转让的股权数量、比例、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价格确定要有合理依据,支付方式和时间应明确具体,避免后续纠纷。
4.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在股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如出让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受让方有按时支付款项的义务。
5.违约责任:清晰规定双方违约情形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6.保密条款: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应设置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对知悉的信息保密。
7.合同生效与变更解除:明确合同生效条件,以及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三、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时间因情况而异。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权利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基金份额是指基金管理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表明持有人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凭证。基金份额的出质登记由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只有完成登记手续,质权才正式设立。
以股权出质的,情况有所不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登记具有权威性和公示性。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其他股权主要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等。
综上,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均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同类型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登记机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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