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在生父母再度缔结婚姻之际,若子女已然步入成年阶段,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便无法建立起抚养照顾的亲情纽带;反之,倘若生父母再婚之时,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然而又并未与再婚一方的生父母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难以构成抚养关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且由继父或者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生活费用或抚养费用的部分乃至全部,那么这无疑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从而使得双方产生如同父母子女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继父的财产女方子女能分吗
在被继承人身故之后,如若生前曾留有遗嘱,则应当依据遗嘱内容来确定财产分配事宜;倘若遗嘱中并未明确指出当事人享有继承权,那么也就意味着其无法行使相应权利。
若是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那么便需按照法定继承法进行财产分割。
而在被继承人与其继女的关系上,若二者间存在扶养事实,则继女有权参与继承;反之,若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则继女将丧失继承权。
具体而言,若继女在其母亲与继父缔结婚姻之时已经成年,且并未实际形成抚养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她将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继女仍然有权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各类遗产。
最后,在具备继承权的前提下,继女将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财产分割。
三、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是指家中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吗
所谓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即是指那些因为独生子女遭受伤残或者不幸离世,而无法再次生育或领养孩子的家庭。
时至今日,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因遭遇种种诸如疾病或突发性事故等不可预知的因素,使得他们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残障甚至死亡的境况,进而导致这些家庭在生活中遇到了各种特殊的困境。
为此,我国特意将这类家庭单独划分出来,并对他们所遭遇的困难给予针对性的补贴援助。
就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而言,政府主要是从经济支持力度、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养老保障等多个层面展开相应的帮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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