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属于违法犯罪吗
一、监视居住属于违法犯罪吗
在法律程序中,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被告并不一定已被判定犯有罪行,而只有当法院正式宣判被告有罪之后,才能明确其犯罪身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国家审判机构、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有权依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
其中,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刑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属于什么处罚
在此需明确,监视居住并非一种刑罚,而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
该措施得以实施,需具备如下几个特定情形:一是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自身日常生活无法自行妥善处理;二是适用于正值孕期的女性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子女之母亲;三是作为生活无法自理人士的唯一抚养者;四是基于案件本身的特性或者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用此措施;五是当羁押期限已满,但案情尚未圆满解决时,也可考虑实施监视居住手段。
三、监视居住是怎么回事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一)适用情形
1. 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2.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二)执行方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期限规定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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