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部分无效
一、什么样的遗嘱部分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1. 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遗嘱中涉及将财产处分给非法目的的对象,或者对财产的安排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该部分内容无效。
2. 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中对他人财产进行了处分,这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未经对方同意在遗嘱中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无效。
3. 受欺诈、胁迫所立部分。若遗嘱的部分内容是在他人欺诈、胁迫下订立的,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4. 遗嘱的部分内容模糊不清、无法确定具体含义。当遗嘱中的某些表述存在歧义,无法明确遗嘱人的真实意图时,该部分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
5. 遗嘱的修改不符合法定形式。若遗嘱人对原遗嘱进行修改,但修改部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如自书遗嘱的修改未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等,修改部分无效。
二、遗嘱继承房产需要房本吗
遗嘱继承房产并非一开始就必须有房本。
在继承开始时,即便没有房本,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明确将房产指定由特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就享有继承该房产的权利。遗嘱的效力是关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然而,在后续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房本是重要材料。因为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通常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房本也是其中之一。缺少房本可能会影响过户流程的顺利进行,登记机构需依据房本确认房屋的基本信息及产权状况等。所以从继承房产到最终完成产权变更,房本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作用。
三、老人遗嘱有必要在场吗
老人立遗嘱时,是否需要他人在场,需根据遗嘱的类型来确定:
1. 自书遗嘱:由老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不需要他人在场见证,只要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形式完备,就具有法律效力。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老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由老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人员会按照程序进行相关操作,一般也不需要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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