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著作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
一、个人著作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
个人著作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因作品类型和权利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 公民作品:公民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以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匿名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相应的保护期限规定。
二、法律规定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在著作权法领域,我们将著作人身权称为“著作精神权利”,它是指由创作者享有,与其人身紧密相连并且难以分离的一类权利,其中包含著作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公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对于作品中思想、情感及形式等各个方面权益的保护。
这些复杂而别具特色的权利不仅充分展现出著作者对于作品的深入控制力,同时也反映出他们在作品中所蕴含的人格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以及不可剥夺性的特征,这使得它们在法律上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意义。
三、针对一般著作侵权控诉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一般著作侵权控诉的抗辩事由如下:
第一,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多种情形,属于合理使用,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例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等。
第三,著作权用尽。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首次销售后,对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即告用尽,他人再次销售该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
第四,原告权利瑕疵。若原告不能证明自身拥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或者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等,被告以此抗辩可能成立。
第五,时效抗辩。若侵权行为发生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以此抗辩,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以上是关于个人著作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5分钟获得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