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和加名字的区别
一、立遗嘱和加名字的区别
立遗嘱与加名字在性质、目的、效力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性质上,立遗嘱是遗嘱人对其个人财产在死后如何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死因行为,即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加名字通常是在财产相关的权属证书上增加共有人的行为,属于生前的财产处分行为。
目的方面,立遗嘱主要是为了确保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最终安排符合其意愿,保障特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益;加名字往往是为了在生前就确定相关人员对财产的共有权,使其在财产上享有相应权益。
效力上,遗嘱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阶段性,在遗嘱人死亡前可变更、撤销;加名字后,共有人依法取得相应财产权益,一般不可随意撤销。
法律后果上,遗嘱生效后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加名字后,共有人按共有关系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房屋共同所有怎么立遗嘱
房屋共同所有情况下立遗嘱,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房屋份额,有独立处分权,可立遗嘱将自己份额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立遗嘱时,应明确表明是对房屋具体份额的处分,遗嘱形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是共同共有。常见于夫妻、家庭等关系中。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单独对共有房屋立遗嘱处分。但如果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处分共有房屋,可共同立遗嘱;或者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人再对自己分得的房屋份额立遗嘱进行处分。
总之,房屋共同所有立遗嘱要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各自权利,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三、遗嘱见证需符合什么要求
遗嘱见证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见证人的资格要求。见证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也不能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二是见证过程的要求。见证应在遗嘱订立现场进行,确保见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全程目睹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全过程,包括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书写或口述遗嘱内容等。
三是见证形式的要求。见证需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总之,严格遵循遗嘱见证要求,才能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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