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轻伤鉴定标准眼睛
一、司法轻伤鉴定标准眼睛
司法实践中,眼睛轻伤鉴定标准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伤一级情形如下:
1.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30度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度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4.晶状体脱位。
5.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轻伤二级情形如下: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度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二、司法鉴定轻伤怎么定级的
司法鉴定轻伤定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判定时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等因素。
轻伤一级指使人肢体或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例如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肋骨骨折6处以上;胃、肠、胆囊或胆道非全层破裂等。
轻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影响容貌。像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等。
鉴定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损伤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他们需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结合伤者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三、司法鉴定轻伤标准一览表
司法鉴定轻伤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下为部分常见损伤的轻伤标准示例:
颅脑、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颅骨骨折。
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
-轻伤一级: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轻伤二级: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视器视力损伤
-轻伤一级: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轻伤二级: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
完整的司法鉴定轻伤标准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准,该标准是判定轻伤的法定依据,实际鉴定需专业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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