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规定
一、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规定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情形: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等条件。
二、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如何判定
我们通常把无权代理里的相对人的善意解读成“真的不懂,不是因为粗心大意才没能发觉”这样子,也就是说这个相对人是真的不知道发生了无权代理这回事儿,而且他们肯定也不是故意蒙混过关的。比如他们在签合同时已经检查了双方的资质,但还是没注意到其中一方其实并没有权利来签这一份合同,那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以被认为是善意的相对人。
三、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学概念,二者在构成要件、行动者施行行为时所借用的名义以及合同效力等三个层面存在重大差异。
为您详细解析这两类行为之间的具体区分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系指行为人在未获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已被解除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则囊括了在缺少处分权的情形下,行为人行使自己名义作出的针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置行为。
2.行为人施行行为时所借用的名义各异。
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须借助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各项活动;对于无权处分行为,行为人则必须自行承担行动的责任。
3.合同效力体现出显著的区别。
签订的合同在无权代理中具有待定性的效力,换句话说,在未经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认可之前,该合同既不属于完全有效也不属于完全无效;相比之下,无权处分成立之后的合同效力主要受制于权利所有者的意愿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过这种处置往往并不会对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
综述,无权代理探讨的核心在于代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而无权处分则更注重处分行为在法律框架内的空间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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