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不能善意取得怎么判定
一、无权代理不能善意取得怎么判定
无权代理行为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如下所示:首先,无权代理行为必须已经真实地发生在具体事件中,这意味着无权代理行为人与第三方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关的民事行为。
换言之,只有当无权代理人不仅表达了其希望与第三方达成民事行为的意愿,同时也付诸实践时,才能够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
其次,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之后,被代理人必须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该行为,并且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后果。
最后,第三方当事人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们并不知晓无权代理人并未获得授权、超越了授权范围或者授权已经失效等情况,而是基于对无权代理人的信任而与其进行了相应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在法律意义、构成要素及产生效应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阐述如下:其一,含义迥异。
无权处分特指在无处分权前提下,行为人擅自以自身名义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二,构成要素各异。
无权处分需满足行为人无处分权、实际处分他人财产、以自身名义实施处分行为三大条件;无权代理则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其三,法律效应相去甚远。
在无权处分情形中,若第三方善意且有偿完成交付与登记,可主张取得财产;反之,无权代理合同效力通常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方能生效。
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系截然不同的法律范畴,二者在法律层面所蕴含之义涵、构成要素及产生之法律效果皆存在显著差异。
下文将对此予以详尽阐述:首先,从含义角度来看,无权处分是指未经合法授权之人,擅自以自身名义对他人财产实施法律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无权代理则是指在缺乏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已告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从构成要素方面分析,无权处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并无相应处分权,然而却实施了对他人财产的处置行为;而无权代理的关键则在于行为人未能获得代理授权,但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最后,从法律效力层面观察,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予以追认或者法律有无明确规定,而在无处分权人签订合同且尚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至于无权代理所缔结的合同,其效力同样属于待定性质,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方能生效。
综上所述,无权处分主要关注的是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无权代理则聚焦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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