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
侵犯通信自由的犯罪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个体所为,然而,在特定状况之下,单位亦有可能构成该罪行。当某一公司的领导者或是管理者授意、放任其下属员工从事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时,抑或是在该单位内部存在着系统性地侵犯通信自由的现象,依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与司法实践经验,因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可能会落在该单位身上。在此情形下,作为法人机构的单位,势必遭受罚款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惩处,同时,还可能面临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的风险。
二、侵犯单位财产如何判定
判定侵犯单位财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行为主体
实施侵犯单位财产行为的主体包括单位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单位内部人员如员工、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单位财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外部人员如盗窃、抢劫单位财物等同样是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主体。
(二)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单位财产而故意实施侵犯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单位财产等。
(三)客观行为
1. 非法获取单位财产,例如盗窃单位的资金、货物等;或者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单位财物,如虚构事实使单位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2. 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一定期限未归还等挪用行为也是对单位财产权的侵犯。
3. 破坏单位财物,致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等行为。
(四)侵犯的对象
必须是单位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等。如果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本身是非法的,那么通常不构成对单位财产的侵犯。
三、签了无固定合同单位又让重签
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又要求重签,这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从劳动者角度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其长期稳定工作的一种保障。一旦依法签订,双方就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单位要求重签,可能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若单位没有合法合理的事由,比如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劳动者有权拒绝。
从单位角度而言,如果是基于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劳动关系,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遵循法定程序。若单位强行要求重签,且新合同条款对劳动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可主张相应赔偿。
总之,面对单位要求重签的情况,劳动者要谨慎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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