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后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诉讼撤诉后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咱们国家的《行政复议法》条例里头明确规定了,只要出现了以下这些情况,广大市民们、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都有权按照这个法律来请求行政复议缓解争议矛盾:首先嘛,要是你觉得行政机关给出的那些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之类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公平合理的话;其次呢,如果你觉得行政机关做出的那些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让你无法接受的话;再者呢,如果你觉得行政机关做出的那些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让你感到不满的话;还有就是,如果你觉得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话;最后呢,如果你觉得行政机关侵犯了你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话;或者是你觉得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的话;又或者是你觉得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话,那么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准许后,若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和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启动和撤回诉讼程序。
二是若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撤诉并非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权利,而是由于未履行缴费义务导致的程序性后果。
三是若出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等法定情形,即便此前已撤诉,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例如,在撤诉后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果,此时应给予当事人重新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总之,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要依据具体情形确定。
三、行政诉讼超过了6个月怎么办
行政诉讼超过6个月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决:
一是存在法定耽误起诉期限事由的,可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应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如自然灾害证明、住院病历等,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可能会准许延长起诉期限。
二是若不存在法定事由,一般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但如果起诉具有正当理由,例如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受理。有些特殊情形下,即便超过6个月,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等原则,也可能会受理案件。
总之,超过6个月起诉期限并非绝对不能再行起诉,当事人应尽快收集并整理能够证明存在合理耽误事由的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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