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一系列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体如下:
权利方面:
一是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是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是批评、检举、控告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是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是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是依法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义务方面:
一是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二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三是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二、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的什么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审计部门享有以下权力:在需要时,可以要求被审对象按照审计部门制定的规范程序,提交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有权对被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运用电子电脑辅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进行详细查验和核实;同时,审计部门也拥有权利针对审计事项,向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便获取最准确可靠的证明材料。
三、什么是“支付令”单位可以申请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支付令”这一术语源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提供金钱或具有价值的证券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才能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这两个关键性的条件分别为: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顺利送达到债务人手中。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详细列明请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具体数额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同样具备申请“支付令”的资格。
在撰写“支付令申请书”时,申请人需明确列出请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具体数额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
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支付令”无疑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索债务的最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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