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关于定罪量刑标准:
-数量较大:一般来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达到这一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达到此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如下:
一是数量标准。滥伐林木十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予以立案追诉。对于幼树,滥伐幼树五百株至一千株以上的,也达到立案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二是特殊情形。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应当立案追诉:其一,组织、策划、指挥滥伐林木的;其二,滥伐珍稀树木的;其三,多次滥伐林木未经处理的;其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因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对于林木权属存在争议,在争议解决前擅自砍伐的,一般不能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只有在权属确定后,行为人确实存在滥伐行为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标准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标准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国家重要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提供经济资源等有重要意义,法律严格保护其采伐、使用等活动。
客观要件
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许可证但违背规定任意采伐。数量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一般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森林法规,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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