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由哪个部门决定的
一、房屋征收是由哪个部门决定的
房屋征收的决定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不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进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如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等。只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多长时间
房屋征收公告本身一般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定有效期。
通常,房屋征收公告自发布后一直具有效力,直至征收项目完成。征收项目完成意味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完成征收补偿,相关地块完成开发建设等后续工作。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其实际效力。如果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那么基于该征收决定发布的征收公告也会随之失去效力。比如,征收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时征收公告就不再具有合法依据。
另外,若征收项目长期搁置,超过合理期限未实施,被征收人可能会对征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实践中,征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推进,若长时间无进展,可能引发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总之,房屋征收公告效力受征收决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影响。
三、房屋征收公告不张贴是否违法
房屋征收公告不张贴通常违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公告的张贴意义重大。一方面,它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让其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公告是法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的体现。若不张贴公告,被征收人难以知晓征收事宜及相关权益,无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这可能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若遇到房屋征收公告不张贴的情况,被征收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可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其依法张贴公告;也可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还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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